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》核心内容解读
总则:明确基本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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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目的: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- 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。
- 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。
- 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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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定义:
- 继续教育: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,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而进行的培训。
- 核心要求:必须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,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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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:
- 全国范围内,所有在职的小学、初中、普通高中、职业中学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工读学校的教师。
- 包括校长在内的其他教育教学人员也参照执行。
管理与职责:明确谁来管、管什么
这是一个多层级、分工明确的体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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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(国家层面):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- 制定全国继续教育的方针、政策。
- 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。
- 组织编写或审定核心培训课程和教材。
- 指导、监督全国的继续教育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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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(省、市、县层面):
- 制定规划:根据国家方针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。
- 组织管理: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活动。
- 审批机构:审批设立教师培训机构。
- 评估监督:对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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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校(基层单位):
- 制定计划:制定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。
- 组织实施: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各类研修活动。
- 建立档案:为每位教师建立继续教育档案,记录学习情况。
- 保障支持: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必要经费。
内容与形式:学什么、怎么学
这是继续教育的核心部分,强调灵活性和实践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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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“学什么”):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- 思想政治与师德修养:这是首要内容,包括教育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等。
- 专业知识与更新:所教学科的最新知识、前沿动态和跨学科知识。
- 教育教学能力:核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,包括课程改革理念、教学方法创新、信息技术应用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、班级管理等。
- 教育科学研究能力:引导教师开展教学研究,成为研究型教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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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形式(“怎么学”):
- 灵活多样:不搞一刀切,鼓励多种形式相结合。
- 主要形式:
- 校本培训:以学校为单位,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的培训,是主要形式。
- 各级培训机构集中培训:由教师进修学校、教育学院等组织的短期脱产或半脱产培训。
- 远程培训: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学习,方便灵活。
- 专题研讨、学术交流、读书活动等。
- 实践导向:强调培训内容必须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,鼓励教师在实践中学习、在反思中成长。
考核与登记:如何保证效果
这是确保继续教育不走过场的关键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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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核方式:
- 过程性考核:检查教师的出勤、作业、研讨参与度等。
- 终结性考核: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或考核。
- 实践成果评估:评估教师将所学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成果,如公开课、教学案例、课题研究报告等。
- 考核结果:分为合格、不合格,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、评优评先、晋升工资的依据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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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登记制度:
- 建立档案: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位教师建立“继续教育证书”或电子档案。
- 记录学分: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后,由举办单位或学校在证书/档案上记录相应的学时或学分。
- 周期管理:通常以五年为一个周期,要求教师在周期内完成规定的总学时数(具体学时数由各地规定,一般每年不少于一定学时,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)。
条件保障:如何支持教师学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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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保障:
-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。
-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,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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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费保障:
- 政府投入: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。
- 学校承担:中小学校应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(如1.5%至2.5%)安排经费用于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。
- 社会支持: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教师继续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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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益保障:
- 教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。
- 对在继续教育中表现优异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应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总结与要点
- 强制性: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法定义务,不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选修课。
- 核心是“素质教育”:所有培训内容都围绕提升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展开,而不仅仅是知识传授。
- 学时与学分是硬指标:五年一周期,累计完成规定学时是基本要求,与个人职业发展(评职称、涨工资)直接挂钩。
- 形式灵活,重实践:强调校本培训和线上线下相结合,鼓励解决真实教学问题。
- 管理体系完善:从国家到学校,层层有责任,确保了政策的落地执行。
对于教师个人而言,应主动了解并遵守所在地区和学校具体的继续教育要求,积极参与,将其视为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,而非负担,对于学校和管理者而言,则需科学规划、有效组织、严格考核,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实效。
